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
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
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等规定,本案应予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
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武正林的起诉;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 判 长
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武正林的起诉;二、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 判 长 皇传刚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吴异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