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8元,由原告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