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
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李铁占欠赵永胜借款200000元未偿还,李守宾、李光辉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永胜要求李守宾、李光辉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2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赵永胜要求李守宾、李光辉承担借款利息60000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守宾、李光辉履行保证义务后可依法向债务人李铁占追偿。李守宾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守宾、李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永胜借款200000
规定,判决如下:李守宾、李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永胜借款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两项共计260000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止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李守宾、李光辉承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李守宾、李光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葛 丽陪审员 杨 洁陪审员 张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化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