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启全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正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