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新中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所

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