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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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璐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