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建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

第六条、

条的规定,

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荣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荣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犯罪所得的红椿树和沙桐树7.410吨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