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永波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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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永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3
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永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