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五十一条、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舒梦厨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
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舒梦厨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舒梦厨王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