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万新建、崔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起诉。如

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凯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