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
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16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复
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16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二、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武平县民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龚红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