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正树、李海兰与张金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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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谭华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谭正树与被告张金卫在泸溪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张金卫先付给谭正树40000元安葬费,之后双方再调解协商或走司法途径解决。最后如费用多于40000元由张金卫补齐,如费用少于40000元由谭正树退还多余款项。随后,被告张金卫向原告女儿谭容给付了谭华安葬费40000元整,原告女儿谭容亦给被告出具了一张收条。2017年5月23日,原告谭正树、李海兰以被告张金卫应赔偿谭华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雇佣合同是由雇佣人和受雇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原告谭正树在法庭调查阶段作的陈述可知,发生事故的车牌号为湘U513**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是龙战美,该车辆系谭华2014年从龙战美处购买。本案中,被告张金卫当日请谭华运输水泥,领取费用的方式不是固定的,而是约定按货物重量50元/吨来计算费用,原告方证人谭文明在证人出庭作证笔录中亦陈述被告张金卫平常是按货物重量50元/吨来给谭华计算费用,该费用在货物运输完毕后现金支付给谭华,这符合当地交易习惯,且该费用为运输费较为符合常理。被告张金卫当天对于谭华的工作时间没有限制,谭华是临时的一次性运输水泥,被告张金卫没有对谭华进行支配和指挥管理,不具有雇佣合同的固定性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实质要件。故本案案由应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关于原告方主张被告应对谭华超载运输水泥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结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义对张金卫的询问笔录、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义对宗兴铁、张显瑞、向明龙、刘纯兰的调查笔录及原告方证人谭文明的证人出庭作证笔录可以看出,被告是按照谭华运输货物的重量计算费用,谭华作为湘U513**号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明知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而未按照规定装载水泥,对最终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应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合同关系,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谭华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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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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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正树、李海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谭正树、李海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八十八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

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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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