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农行秀屿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农行秀屿支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农行秀屿支行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行秀屿支行的起诉,包含其与中通公司借款的主合同关系和其与中宏公司、王子龙、王志勇担保的从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农
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农行秀屿支行作为贷款人、承兑人与中通公司作为借款人、申请人分别签订的二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一份《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作为讼争的主合同,均明确约定了“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承兑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条款。上述约定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并作为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的依据。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
四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并作为确定本案地域管辖的依据。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行政辖区的情形,作为贷款人、承兑人农行秀屿支行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宏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志洪代理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志洪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
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
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