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鄄城费征字[2016]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
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鄄城费征字[2016]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卞长江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8518元,对谌荣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8518元。合计征收二被执行人卞长江、谌荣57036元。经审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卞长江、谌荣系鄄城县引马镇卞寺村村民,二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二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31日生育第一个子女,于2012年8月8日生育第二个子女,于2016年3月7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作出鄄城费征字[2016]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7年1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作出鄄城费催告字[2017]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城费征字[2016]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政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6年6月14日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
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6年6月14日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城费征字[2016]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 判 长 史建国审 判 员 张玉燕人民陪审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顾丽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