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东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旭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旭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 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