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罗扣借款本金人民币3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罗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波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无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