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孟军与张道军、李慧芳、华容县可可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8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道军、李慧芳、华容县可可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道军、李慧芳、华容县可可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孟军借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郭孟军对被告李慧芳所有的他项权证号为华房他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产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郭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7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270元,由被告张道军、李慧芳、华容县可可米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政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