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友宝与南京小毛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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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友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友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友宝负担。审 判 长  胡堰平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