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安博借款200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长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安博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长进负担。如不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长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人民陪审员 章文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