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