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12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华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