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易都织造有限公司、石志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第一条实际支付后相应递减,并在被执行人吴江易都织造有限公司按上述

一条实际支付后相应递减,并在被执行人吴江易都织造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

第一条归还最后一笔本金时,同时结算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关于案件受

条归还最后一笔本金时,同时结算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关于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案件受理费2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610元,由被执行人吴江易都织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应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