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康胜、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康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祝 铭审判员 唐正洪审判员 吴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奕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