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军、李荣祥等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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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工会名义登记于
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工会名义登记于赤峰��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东段北侧8幢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的查封。审判长 郝文杰审判员 何 滨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