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恒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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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翔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0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韦乐芳人民陪审员 吴球保人民陪审员 廖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莉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