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
第一条、
条第一款、
第二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八条、
第五条、
第十一条第
第八条、
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普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普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普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芳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
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
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
第五条刑法
的期限”应当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
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