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百六十六条、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
第六十八条、
九条第一、三款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
、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被
第七十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
告人陈青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柳宝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明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振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化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2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所扣押的涉案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本案的各被害人(详见退赔列表)。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夏某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属漏罪,应与前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夏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在释放之日前即被侦查机关确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夏某、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孙杰、刘振生、刘某1、赵某1、张某、林某、刘某2、杨化山的供述,被害人赵某3、杨某1、赵某2、刘某3、杨某3、王某3、邢某、李某1、杨某2、曹某、刘某4、马某、王某2、彭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刘某5、李某2、尚某、贾某、武某、孙某、尹某、公某的证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3)兴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书、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4)新抚刑初字第00144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02)海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11)辽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本公(溪刑)扣字[2016]83号、86号、90号、94号、48号、52号、112号、114号、116号、11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物品照片、银行取款明细及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害人刘某3被骗一案受案登记表、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起诉意见书、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出境记录,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上列证据均由原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事项清楚,二审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夏某、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孙杰、刘振生、张某、林某、杨化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上诉人夏某、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林某犯罪数额较大,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原审被告人柳宝成、孙杰、刘振生、张某、杨化山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孙杰、刘某1、赵某1、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原审被告人孙杰、刘某2犯罪数额较大,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刘某1、赵某1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夏某、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孙杰、刘振生、刘某1、赵某1、张某、林某、刘某2、杨化山分别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陈青山在第1、2、3起盗窃中、在第8起诈骗中起主要作用,上诉人李明育在第1、2、4、5、7、11起诈骗中起主要作用,原审被告人刘振生在第6、9、10起诈骗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上述犯罪活动中,其余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夏某、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林某、杨化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青山、柳宝成、孙杰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夏某、原审被告人刘振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对上诉人夏某所提本案属漏罪,应与前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
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
第二十七条、
条第三款、第六
第六十四条、
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条第一、三款、第七十
第六十八条、
条及《中华人民
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一、准许上诉人李明育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明育、王某1撤回上诉;二、维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王某1撤回上诉;二、维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第一至九项、第十一至十五项及第十项对上诉人夏某的定罪部分;三、撤销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中第十项对上诉人夏某判处的刑罚部分;四、上诉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盗窃罪羁押折抵刑期十个月,本罪诈骗罪前期羁押折抵刑期二十七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四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雪峰审 判 员 周佩麟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国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
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
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
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