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8430、18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8430、18404、18408、 18412、18415、18437、18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傅沛佳 审判员 卢俊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晓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