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玉清与赵臻、李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2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臻、李明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玉清偿还借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臻、李明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玉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还清前述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翟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4元、公告费700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4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84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解凯云人民陪审员  杨培德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