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慧琴与魏长锁、廊坊速吉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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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籍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籍慧琴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籍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籍慧琴负担。 审判员 周治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萌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