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依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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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立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志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刘远祥代理书记员 罗 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