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徐海东、赵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

下:一、被告徐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71000元,并按月利率13.5‰支付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迁西县爱家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被告徐海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