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
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
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
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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