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八条第2款约定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接货超过7天,则从第八天起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或

八条第2款约定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接货超过7天,则从第八天起每天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或逾期接货部分货款3‰的违约金,由此类推,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并且乙方交货期相应顺延。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原告累计发货总价值7140071.11元,已付款5637504.95元,尚欠1502566.16元。共15份销售发货对账单上,均有王顺生签名,其中2015年9月30日以后的10份销售发货对账单上盖有《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庐滨江西侧6#地块住宅工程项目工程部》的印章。另查明,因被告新日源公司不能及时支付原告加工款,造成原告未及时供货,因此,原告与二被告协商确定,加工款由被告中顺公司通过支票支付给被告新日源公司,然后新日源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日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王顺生系被告新日源公司指定收货的工作人员,原告的销售发货对账单上王顺生签字,是代表被告新日源公司对原告所发货物数量的确认,因此,被告新日源公司应承担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另外,被告新日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每天支付逾期付款或逾期接货部分货款3‰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如按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的约定,因被告新日源公司已支付了超过四分之三的加工款,对被告新日源公司有失公平,综合考虑拖欠加工费时间等因素,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未支付部分加工款的10%。原告与被告新日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被告中顺公司并不是该加工合同的其中一方主体,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后被告中顺公司替代被告新日源公司或成为直接接收货物、支付加工款的一方主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顺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

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款1502566.16元,并支付违约金150256.6元,合计1652822.76元。二、驳回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536元,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536元,减半收取计10768元,由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0元,由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38元。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原告浙江南晶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红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

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