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4民初163号民事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春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马成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上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上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