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对袁志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志国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志国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