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永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永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霍永洋退赔被害人王某被盗的小米平板电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伶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海 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