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五条、

五条、第六

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063900.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张国民负担。如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张国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刘美云人

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刘美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