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江苏荣鑫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戴希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979号民事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戴长宏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一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