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彦道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彦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

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彦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在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英兰????????2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