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
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池毓璋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6,500元,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43,5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后,李少林向池毓璋偿还了6,500元,庭审中池毓璋同意将该款作为偿还借款本金抵扣,主张要求李少林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池毓璋主张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李少林不予认可,并主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13,000元/月即按月利率26%计息,但双方均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故池毓璋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池毓璋主张其提供的《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期限、借款日期系基于双方约定,经李少林同意由其自行填写的,对此李少林不予认可,池毓璋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定案涉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李少林在池毓璋起诉催告还款后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该起诉之日应视为逾期还款之日,故李少林应支付池毓璋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李少林以个人名义对池毓璋所负债务,发生于李少林与罗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池毓璋主张李少林、罗猛共同偿还本案欠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罗猛主张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池毓璋主张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于法无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第
第二百一十条、
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
第二十五条、
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少林、罗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毓璋偿还借款本金3
下:一、李少林、罗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毓璋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二、李少林、罗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毓璋支付借款本金37,000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池毓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池毓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池毓璋负担74元,由李少林、罗猛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宝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
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
,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
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