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中之与张其、董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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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中之借款27500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中之借款27500元。二、被告张二丫、赵亮、赵双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二丫、赵亮、赵双礼在偿还上述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张其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中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0元,由原告周中之负担450元,由被告张其、赵亮、赵双礼、张二丫共同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韩露代理审判员  郭琳人民陪审员  卢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