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中之借款27500元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中之借款27500元。二、被告张二丫、赵亮、赵双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二丫、赵亮、赵双礼在偿还上述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张其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中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0元,由原告周中之负担450元,由被告张其、赵亮、赵双礼、张二丫共同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韩露代理审判员 郭琳人民陪审员 卢颖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