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军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军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健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