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军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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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军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军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7年10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健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