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润常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润常犯寻衅滋事罪,犯罪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润常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润常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润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润常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润常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

五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润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罗润常

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润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罗润常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定案证据与原审一致。二审经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润常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罗润常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罗润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罗润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根据上诉人罗润常具有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但上诉人罗润常是累犯从轻处罚的幅度应严格把握,原判量刑恰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故上诉人罗润常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罗润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 判 长  王 瑶审 判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 判 长  王 瑶审 判 员  罗立兵审 判 员  何昭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水妹书 记 员  罗振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