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国与曹光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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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孙建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建国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