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霞与戴彬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麓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因撤诉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蔡红霞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