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翠翠与王运强、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04民初2194号原告:钱翠翠。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强,被告:姚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负责人:郑亚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宇,该公司员工。原告钱翠翠诉被告王运强、姚波、赵云、刘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云、刘伟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钱翠翠向本院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58262.51元;2、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先予赔偿,且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1日,被告王运强驾驶车牌号为皖K×××××的小型客车,沿京珠线阜太路由西向东行使至京珠线阜太路两河口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钱翠翠骑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钱翠翠倒地滑行出去后与道路东侧土路上赵云停着的皖K×××××轿车后尾部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钱翠翠受伤。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运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翠翠无责任、赵云无责任。后查明,姚波、刘伟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理应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5900元,扣除已经垫付款10000元,剩余支付105900元(包含王运强垫付款10000元、姚波垫付款10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三、王运强、姚波分别赔偿原告钱翠翠2000元,分别从其原垫付款中扣除;四、当事人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3465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钱

;五、案件受理费3465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钱翠翠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付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焱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