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翠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翠兰负担。如不服本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翠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光亮审判员 赵美新审判员 朝 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雄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