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飞与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

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将涉讼房屋委托被告进行租赁经营管理,不实际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被���则按月向原告支付固定金额的“经营管理回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涉案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实质为租赁合同。依约向原告支付“经营管理回报”(实质为租金)是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现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经营管理回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经营管理回报”。鉴于上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尚未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至2020年10月31日的“经营管理回报”、按买卖合同总价428878元的10%标准计付的违约金及要求被告归还该商铺经营管理权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高x飞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经营管理回报”(按2859元/月计)。二、驳回原告高x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3.6元,由原告高x飞负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3.6元,由原告高x飞负担3237元,被告广州市东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