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生、汤国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

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