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干、李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

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

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6217995910008631351号帐户的存款3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44050000146150号帐户的存款2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三、冻结申请人黄干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8的帐户存款41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申请人黄干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邓祖新人民陪审员  何彩吟人民陪审员  余明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陈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

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

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